本次分立不征契税、营业税、土增、企税,也无需缴个税
2021年3月2日晚间,《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了2015 年 3 月增资至 700 万元及 2015 年 5 月派生分立长龄自动化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为单独实施自动化装备生产项目并同时剥离项目开展所需房产、土地及设备,与长龄有限主营业务保持相互独立,公司决定采取派生分立方式设立长龄自动化。为便于操作,并保证分立后长龄有限注册资本不变,由股东在分立前先按新设公司预计的注册资本金额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向长龄有限增资。
鉴于增资前后长龄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以 1 元/1 元出资额的价格平价增资,其中夏继发增资 120 万元,夏泽民增资 80 万元。
本次增资相关出资款已支付完毕,夏继发、夏泽民已经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的规定,长龄有限本次派生分立事项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情形,经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出具《江阴市契税减免税(不征)申请审核表》(澄地税契企减免[2015]10 号)、于 2015 年6 月26 日分别出具《营业税免税、不征税证明》((澄)地税八分局营证[2015]99 号)、《土地增值税涉税联系单》((澄)地税八分局土增[2015]97 号)以及江苏省江阴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同意,本次派生分立不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述派生分立过程中,夏继发、夏泽民亦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增资事宜于 2015 年 3 月 1 日经长龄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3 月 13 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派生分立事宜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经长龄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于 2015年 3 月 24 日在《江阴日报》刊登了分立公告,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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